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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免交临床资料的医疗器械目录

  2.本目录中的品种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◆■★,则品种名称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。为避免产生歧

  注:1.本目录中编码代号是指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(2002版)》中的编码代号。

  附件: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(试行)

  义◆★◆◆■,个别品种名称增加了定语或后缀,如机械弹性元件式血压表等

  三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管理★■◆■,不得擅自扩大目录范围。本目录发布前已受理的注册申报项目◆★◆■◆,按原规定继续审评、审批◆★◆★■■。

  一■★★◆★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本目录范围内产品注册时,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,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■■◆◆。对比说明应当包括工作原理、产品材质、结构组成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、消毒/灭菌方法(如有)、预期用途◆★■★◆、是否家庭使用等内容◆★◆■。

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本目录范围内产品注册时,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◆■■◆,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。根据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附件12规定,虽未列入本目录◆■■★◆★,但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检验、诊断类第二类医疗器械■★■◆,申报产品注册时★◆■★★◆,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。

  该《目录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管理◆◆◆■■,不得擅自扩大目录范围。本目录发布前已受理的注册申报项目,按原规定继续审评◆★■◆◆、审批。

  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(试行)的通知国食药监械[2011]475号

 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,严格规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,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★■★■■■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(试行)》(见附件),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二、根据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附件12的规定◆◆◆,虽未列入本目录◆★,但执行国家标准■■◆、行业标准的检验■★◆★◆★、诊断类第二类医疗器械★◆,申报产品注册时,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。

 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,严格规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◆◆,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★■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(试行)》,并于日前印发★★■◆■★,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: